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規定,我部組織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2020年版)》(以下簡稱《中國獸藥典(2020年版)》)一部、二部、三部的編制工作,并制定了配套的說明書范本,現予發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國獸藥典(2020年版)》是獸藥研制、生產(進口)、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應遵循的法定技術標準。
二、《中國獸藥典(2020年版)》包括凡例、正文及附錄。自《中國獸藥典(2020年版)》施行之日起,《中國獸藥典(2015年版)》《獸藥質量標準》(2017年版)及農業農村部公告等收載、發布的同品種獸藥質量標準同時廢止。
三、《中國獸藥典(2020年版)》收載品種未收載的制劑規格(已廢止的除外),其質量標準按照《中國獸藥典(2020年版)》收載品種相關要求執行,規格項按照原批準證明文件執行。
四、下列標準繼續有效,但應執行《中國獸藥典(2020年版)》相關通用要求。
(一)《中國獸藥典(2020年版)》未收載品種且未公布廢止的獸藥國家標準;
(二)經批準公布的獸藥變更注冊標準且《中國獸藥典(2020年版)》未收載的獸藥國家標準。
五、2021年7月1日起申報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企業和獸藥檢驗機構應按照《中國獸藥典(2020年版)》要求進行樣品檢驗,并在獸藥檢驗報告上標注《中國獸藥典(2020年版)》獸藥質量標準。此前申報的,獸藥檢驗報告標注的執行標準可為原獸藥質量標準,也可標注《中國獸藥典(2020年版)》獸藥質量標準。
六、2021年6月30日(含)前生產的相應獸藥產品可按原獸藥標準進行檢驗,并在產品有效期內流通使用。
七、2021年6月30日(含)前取得批準文號的《中國獸藥典(2020年版)》收載品種,其獸藥標簽和說明書內容不符合范本要求的,獸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范本內容自行修改,印制新的標簽和說明書,原標簽和說明書可繼續使用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含)前生產的使用原標簽和說明書的獸藥產品,可在產品有效期內流通使用。
八、對2021年6月30日(含)前申報《中國獸藥典(2020年版)》收載品種產品批準文號、獸藥檢驗報告執行標準為原標準的,被退回再次申報時,原檢驗報告在2022年6月30日前可繼續使用。
九、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積極做好《中國獸藥典(2020年版)》宣傳貫徹和實施工作,及時收集和反饋相關問題和意見。中國獸藥典委員會辦公室應及時答復各地反映的有關問題,做好技術指導、標準勘誤等工作。
十、各獸藥企業要認真執行《中國獸藥典(2020年版)》,不斷提高獸藥產品質量控制水平。
特此公告。
農業農村部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