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貫徹落實《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20年修訂)》,進一步規范獸藥GMP生產線命名及獸藥生產許可范圍名稱,我部組織修訂了《獸藥GMP生產線名稱表》,形成《獸用中藥、化學藥品類GMP生產線名錄》(附件1)、《獸用生物制品類GMP生產線名錄》(附件2),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獸藥生產許可證核發有關工作的通知》(農辦醫〔2016〕20號)發布的《獸藥GMP生產線名稱表》同時廢止。
附件:1.獸用中藥、化學藥品類GMP生產線名錄
2.獸用生物制品類GMP生產線名錄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8日
附件1
獸用中藥、化學藥品類GMP生產線名錄
注:1.根據獸藥的特性、工藝等因素,經評估確定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供多產品共用的,生產線名稱之間可用“/”分割,例如粉劑/預混劑;不存在共用的,生產線名稱之間以“、”分割。例如散劑、最終滅菌小容量注射劑、片劑。
2.涉及多品種原料藥生產時,各產品通用名稱之間用“、”分割。例如非無菌原料藥(D級,磺胺嘧啶鈉、磺胺間甲氧嘧啶鈉)、無菌原料藥(頭孢噻呋、鹽酸頭孢噻呋)、中藥提取(黃芩提取物、連翹提取物)。
3.具備中藥提取能力的,應遵照以下要求:(1)某生產線驗收時,僅試生產了中藥產品,該生產線寫為“生產線名稱(中藥提取)”,如口服溶液劑(中藥提取)。(2)某生產線驗收時,對化藥、中藥產品均進行了試生產,該生產線寫為“生產線名稱(含中藥提取)”,如口服溶液劑(含中藥提取)。
附件2
獸用生物制品類GMP生產線名錄
注:1.生產線名稱中有“含”表示其他設施設備可共用。
2.制品常規劑型為液體制品的,生產線若生產凍干制品,需增加凍干設備,生產線名稱后增加“(含凍干制品)”。
3.在符合農業部公告第1708號關于轉瓶培養生產方式獸用細胞苗生產線設置要求的前提下,細胞懸浮培養生產方式可以在轉瓶培養生產線增加相應的設施設備,在有效防止交叉污染的前提下,共用其他制備區域,生產線名稱為“細胞培養病毒滅活疫苗(含懸浮培養工藝)”或“細胞培養病毒活疫苗(含懸浮培養工藝)”。
4.原生產線名稱中含有“水產用”內容的,因其產品生產工藝無特殊要求,僅是檢驗設施有所不同,此次生產線名錄中不再單獨列出。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