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獸醫處方管理,規范獸醫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執業獸醫管理辦法》《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農業部制定了《獸醫處方格式及應用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與本規范不符的處方箋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得使用。
為規范獸醫處方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執業獸醫管理辦法》《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制定本規范。
一、基本要求
1.本規范所稱獸醫處方,是指執業獸醫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開具的,作為動物用藥憑證的文書。
2.執業獸醫師根據動物診療活動的需要,按照獸藥使用規范,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開具獸醫處方。
3.執業獸醫師在注冊單位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獸醫處方經執業獸醫師簽名或者蓋章后有效。
4.執業獸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獸醫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紙質處方經執業獸醫師簽名或蓋章后有效。
5.獸醫處方限于當次診療結果用藥,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獸醫處方的執業獸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6.除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外,動物診療機構和執業獸醫師不得限制動物主人持處方到獸藥經營企業購藥。
二、處方箋格式
獸醫處方箋規格和樣式(見附件)由農業部規定,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規格和樣式印制獸醫處方箋或者設計電子處方箋。獸醫處方箋規格如下:
1.獸醫處方箋一式三聯,可以使用同一種顏色紙張,也可以使用三種不同顏色紙張。
2.獸醫處方箋分為兩種規格,小規格為:長210 mm、寬148 mm;大規格為:長296 mm、寬210 mm。
三、處方箋內容
獸醫處方箋內容包括前記、正文、后記三部分,要符合以下標準:
1.前記:對個體動物進行診療的,至少包括動物主人姓名或者動物飼養單位名稱、檔案號、開具日期和動物的種類、性別、體重、年(日)齡。
對群體動物進行診療的,至少包括飼養單位名稱、檔案號、開具日期和動物的種類、數量、年(日)齡。
2.正文:包括初步診斷情況和Rp(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Rp應當分列獸藥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等內容;對于食品動物還應當注明休藥期。
3.后記:至少包括執業獸醫師簽名或蓋章和注冊號、發藥人簽名或蓋章。
四、處方書寫要求
獸醫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動物基本信息、臨床診斷情況應當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一致。
2.字跡清楚,原則上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或蓋章,并注明修改日期。
3.獸藥名稱應當以獸藥國家標準載明的名稱為準。獸藥名稱簡寫或者縮寫應當符合國內通用寫法,不得自行編制獸藥縮寫名或者使用代號。
4.書寫獸藥規格、數量、用法、用量及休藥期要準確規范。
5.獸醫處方中包含獸用化學藥品、生物制品、中成藥的,每種獸藥應當另起一行。
6.獸藥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質量以千克(kg)、克(g)、毫克(mg)、 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有效量單位以國際單位(IU)、單位(U)為單位。
7.片劑、丸劑、膠囊劑以及單劑量包裝的散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多劑量包裝的散劑、顆粒劑以g或kg為單位;單劑量包裝的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多劑量包裝的溶液劑以ml或l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單劑量包裝的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多劑量包裝的注射劑以ml或l、g或kg為單位,應當注明含量;獸用中藥自擬方應當以劑為單位。
8.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當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9.執業獸醫師注冊號可采用印刷或蓋章方式填寫。
五、處方保存
1.獸醫處方開具后,第一聯由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單位留存,第二聯由藥房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留存,第三家獸藥產品追溯系統可以接受所有按照《國家獸藥產品追溯系統追溯碼及數據交換文件規范》和《國家獸藥產品追溯系統數據采集設備接口標準》所采集的規范數據。
2.獸醫處方由處方開具、獸藥核發單位妥善保存二年以上。保存期滿后,經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農業部)